软著申请中软件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来源:快商标2019-12-30

软件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是直接以开发活动完成软件者, 即法律意义上的软件开发者,在软著申请中享有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完整的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是直接以开发活动完成软件者, 即法律意义上的软件开发者,在软著申请中享有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完整的软件著作权。

软著申请,软件著作权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但在下列情况下,根据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开发者不成为著作权人:

(1) 合作开发软件情况下,作为合作者的一方依协议放弃其本应享有软著申请中的软件著作权;

(2) 委托开发软件情况下,受委托者依书面协议中的约定放弃其软著申请中软件著作权;

(3) 指令开发软件情况下,接受任务的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规定不取得软著申请中著作权;

(4) 职务软件情况下,会出现在职公民是法律意义上的软件开发者,但不享有软著申请中软件著作权的情形。单位依法规定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软件开发者是原始主体中的主要主体,而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取得原始主体资格者是原始主体中的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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