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软著申请后著作权归谁?
中国关于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原则是: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单位享有。
自然人(职工)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 6 条的规定,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是:
1、是否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2、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1)是否利用业余时间,对于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意义不大。如果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属职务发明创造,由该单位享有专利申请权。
(2)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而言,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专利申请权。
(3)如果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专利申请权。
所以综合软件著作权相关法律和专利法来看,属于职务开发或者创造的产品,归公司所有,职务开发和创造指的是执行本单位给你安排的任务所获得的产品或者成果;亦或者是你在开发或者创造的过程中利用和使用了公司,单位给你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就是利用了公司资源,也属于职务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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